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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利用规定

        为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     一、馆藏档案利用范围分为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两部分。利用方式为查阅、借阅、复制、摘录、咨询、函调、出具档案证明等。
        二、中国组织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身份证、学生证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,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。利用未开放档案,应经档案馆同意,利用寄存档案,应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。
        三、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,应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和档案馆同意。
        四、利用涉密档案须按学校相关保密规定办理。
        五、各类档案原则上限在馆内查阅。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者,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,特殊情况特殊约定,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档案材料。
        六、利用档案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。档案查(借)阅、归还时,利用者和档案馆工作人员共同清点检查,并进行登记或销帐。
        七、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同意不得擅自公布馆藏档案。
        八、特殊、珍贵的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利用。
        九、复印档案,需向档案馆提出申请。
        十、档案利用者应对档案的安全和完整负责,不得传播、污损、涂改、转借和丢失。违者将根据有关档案法规予以严肃处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        十一、根据国家档案局、国家物价局《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》精神,酌情收取相关费用。

v天津市卫津路94号 [300071]v